问题 | 如何防备企业利用电子考勤错漏为由辞退员工呢 |
释义 | 【案例】 王某于2010年4月10日入职A公司,2013年9月5日,公司通知王某,因王某从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期间,累计旷工7.5日,迟到25次,根据公司《考勤制度》之规定:“无故旷工全月累计3日以上者,半年累计超过5日以上者,迟到或早退每月累计超过8次者或三个月累计超过20次者,公司有权予以辞退并不予赔偿。”公司决定从即日起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案件的焦点在与如何认定王某的打卡记录,本案中,公司解除了与C某的劳动合同,按照举证分配的原则,由公司对解除合同的原因(员工在考勤方面存在着多次旷工和迟到的现象)进行举证。公司因此提交了C某的《指纹考勤记录》,对此,本人的审理思路是:C某《指纹考勤记录》反映在证据中就是一张纸,但这张纸上面的内容是可以修改的,所以,当王某不确认该证据的情况下,仲裁委是不能认定该证据的,案件最终用人单位败诉。 【关于电子考勤的证据力】 现实中,采取电子考勤方式的用人单位,每月初的时候,或者将电子考勤数据打印出来,让员工签字确认,或者将电子考勤情况制作成书面的月度考勤统计表,让员工签字确认。这样的考勤证据,因为有员工的确认,实践中,司法机关多数会采信。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未经员工签字的电子考勤记录,司法机关都不采信,但这里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能力要求会非常高:一方面要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即该单位所使用的电子考勤机,任何人都不可以修改数据(说实话,笔者从未见过一例这样的鉴定结论,这也就体现了该鉴定的难度之大);另一方面要由公证处对电子考勤数据从考勤机里打印出来的现场打印情况做一个现场公证。只有二者结合起来,该电子考勤数据,才可以被采纳。 【如何防备电子考勤漏洞带来的不便】 一、确定自己每日成功打卡; 二、每月考勤列表仔细核对; 三、及时与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沟通; 四、保留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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