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院陪护赔偿标准 |
释义 |
一、医院陪护赔偿标准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需指出的是,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一刀切”陪护费计算方式与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规定的陪护费计算方式有所不同,该条规定:“经医院批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 二、陪护费赔偿的注意事项 (一)陪护费发生的前提是患者确需专人陪护,例如患者生活无法自理等; (二)陪护人员可以是专门聘请的临时工(护工),也可以是患者家属; (三)《条例》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 (四)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五)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三、陪护费的计算标准 (一)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形相同。 (二)护理人数 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三)护理期限 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以上内容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医院陪护赔偿标准相关内容。医院陪护费是医疗事故赔偿当中的赔偿项目之一,通常按照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陪护费的计算期间只限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后的“住院期间”,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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