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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认定假离婚真逃债
释义   一、如何认定假离婚真逃债
    一般而言,构成离婚逃债行为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2、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债务产生后诉讼前、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及法律文书生效后。
    3、该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
    (1)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故意隐瞒债务;
    (2)分割债务时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的;
    (3)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表现为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或者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而债务全部由被执行人承担。
    4、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
    5、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将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
         二、遇到假离婚真逃债怎么办
    如果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法律规定是共同承担。即使离婚也需要共担,经法院诉讼后,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三、法院是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实践中,以下几种债务法院将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比如车子,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比如为维持家庭日常生计欠的钱。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欠钱,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另外,对以下几种债务即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又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如何认定假离婚真逃债”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无论夫妻在离婚时有无逃避债务行为,只要能确认该笔债务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离婚夫妻双方均应共同清偿,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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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0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