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商业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释义
    在实践中,商业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呢?下面跟着法律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商业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标的,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所以没有保险金额部的超过保险价值的规定,没有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发生事故后各张保单的保险额累计计算。
    (2)大部分为长期合同,尤其是人寿险,不是债的关系,存在保单的现金价值,性质上属于投资性的储蓄合同,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强制投保人交纳保费。
    (3)保单现金价值
    由于人寿保险开始发生签订合同时事故的发生率低,以后则慢慢增高,为了平衡之考虑,保险费始终稳定的一个比例收取,这样导致合同的起初,所交付的保险费是高的,必然有一部分是储蓄性质,因此解除合同时应当退还,这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实缴保费与应缴保费之差为利息=现金价值。人寿保单可以用于质押,人寿险保险人不得通过诉讼手段要求投保人交保费。
    二、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特点
    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1)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人身保险来说,只要求有无可保利益,而对可保利益并没有金额大小的限制,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人,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队人具有保险利益。(2)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4、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商业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此外小编提醒,商业人身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来法律网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6 13:5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