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诉讼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代位起诉,是一种法定的诉讼担当,债权人所享有的诉讼实施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代位权诉讼的成立条件”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代位权诉讼方面的困惑,欢迎咨询法律网在线律师。 引用法条: [1]《合同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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