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合同法》第272条、《建筑法》第28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均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工程转包的行为,其主要表现为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施工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承包。 《合同法》第272条、《建筑法》第29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都列举了违法分包的情形。概括起来表现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按照《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由于违背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七十二条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