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房屋征收中,涉及的临时建筑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城市规划法》第44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不得批准。临时建筑应当在批准期限内自行拆除。”可以看出,临时建筑需经有权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是具有一定使用期限的。 《征收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因此,房屋征收中的临时建筑能否获得补偿,需要看是否经有权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是否在批准使用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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