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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与消灭
释义
    一、所有权的取得
    (一)所有权的取得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二)所有权的取得的方式。
    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1、原始取得的方法。
    1)劳动生产;
    2)收取孳息;
    3)国家强制;
    4)无主财产:包括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
    5)无主财产的先占取得;
    6)添附:包括加工;附合;混合;
    7)人体变异物;
    8)善意取得。
    A善意取得的概念: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B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受让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转移占有的财产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C善意取得的效力:受让人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归于消灭,并不得向善意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9)取得时效。
    A取得时效的概念:民事主体公开、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或行使某种他物权,经过一定的期间,占有人取得该物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B取得时效的构成:须有为自己取得权利的主观意思;须有符合条件的占有或权利行使的事实状态;须以他人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用益为取得权利的客体;须有占有或权利行使事实状态为一定时间的经过。
    C取得时效的效力:占有人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或用益人取得用益物的用益物权。
    2、继受取得的方法。
    1)买卖;
    2)互易;
    3)赠与;
    4)继承与遗赠;
    二、所有权的行使
    我国民法充分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但同时也要求所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和行使所有权,因此对所有权内容做了一定的限制。
    三、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财产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或者由于权利主体的消灭而形成所有权转移;包括所有权的相对消灭和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所有权的相对消灭指所有人失去对物的占有与支配,此时原物尚存,只是由于新的所有人取得其所有权;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指物本身的不存在,此时不再会发生新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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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