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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强险是否可以分项赔偿?
释义
    一、分项与不分项的不同赔偿
    交强险分项赔偿是指只能在死残限额、医疗限额、财产限额各自的赔偿金额内赔偿。不分项赔偿是指只要没有超过交强险总限额,不分各个限额,而是按照总限额赔偿。比如医疗费用花了50000元,在分项判决情况下原告就只能获得10000元赔偿,在不分项判决情况下就可以获得全部50000元赔偿。不分项对受害人一方是有利的,不管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都可以全额在交强险内获得赔偿,而这样的判决往往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二、不分项判决的理由
    不分项判决一般是交通事故多发地区,往往从受害人救济方面考虑,支持不分项的理由是:《道交法》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该条并未明确责任限额的具体金额以及是否区分各分项责任限额。《交强险条例》虽对分项责任限额做出了规定,但从法律位阶角度而言,《道交法》是上位法,《交强险条例》是根据前者授权制定,且属于行政法规,是下位法。因此,其对各分项责任限额的规定,与上位法冲突,应视为无效。《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原意是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不分项赔付更能体现其立法目的。
    三、实践中分项判决为主
    在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偏向于在各分项限额内判决,但一般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法院一般都是在交强险122000元限额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虽然这里面有2000元是属于财产限额的,但法院偏向于不区分各分项限额,在最大限额内判给受害人。如果是只涉及财产损失的诉讼中,法院一般只在财产险限额内判决,绝大多数是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判决的。笔者在这里也赞同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判决更合法合理,但不分项判决还是存在,包括深圳法院在内也有出现不分项判决。
    四、最高院支持分项赔偿的答复
    最高院关于交强险分项与不分项的司法审判虽然没有发布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公布了相关的答复意见,表明了最高院的审判意见。
    最高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对辽宁省高院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支持交强险按分项限额进行判决的答复,解决了交强险是否应当分项赔偿这一法律争议问题,有利于统一司法审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辽民一他字第1号《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5月29号
    (作者:胡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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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