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如何举证履行了出资义务 |
释义 | 一、股东如何举证履行了出资义务 股东在举证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时,需根据出资方式提供相应的证据。 1.以货币出资的,应提供银行的进账单或其他资金证明,以证明已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若以实物出资,应提供实物已实际过户的依据,例如房产证和汽车行驶证等,证明已将实物出资实际变更到公司名下,并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股东必须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东与公司债务关系 在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不承担公司债务,这是由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所决定的。 1.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在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能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这通常发生在股东实施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 5.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其因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遭受损害,并且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三、股东偿还亏损义务 通常情况下,公司股东没有偿还公司亏损债务的义务。 1.因为根据《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一旦股东完成了其出资义务,其个人财产就不再用于承担公司的亏损债务。 3.如果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那么股东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这是为了维护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股东在举证履行了出资义务时,应根据出资方式提供相应的证据。 对于股东的权利与责任,你是否还有其他疑问?法律网将持续为你提供法律解答,快来提问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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