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可以分保吗? |
释义 | 一、保险合同可以分保吗?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分保即再保险,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因此,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其合同双方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与原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无关。 二、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可知保险合同是一类常见的合同,并且也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对于提供方给出的格式条款,相对人只可选择接受或拒绝而没有协商的余地。如果合同双方对订立的合同条款有争议,必然使得居于弱势一方的相对人的权益受损,进而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违反公平原则。因此,为求得实质上的公平,在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不仅要注重常理,而且由于相对人在格式条款订立中的弱势地位,在双方争议时应对其作必要的偏向,即在条款发生争议时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 三、保险合同中的宽限期是什么?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6条的规定,可知宽限期是指在人身保险单中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情形下,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对到期没有缴纳续期保险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时间的优惠,让其在宽限期内补交续期保险费。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交纳保险费,但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若约定的缴费日期已经届满,保险人不通知投保人,投保人也未履行缴费义务,则60日后合同效力中止;但如果保险人在缴费期届满后第一天即通知投保人,则30天内投保人不缴费,则合同效力中止。如果保险人在第60天才去通知,则给予了投保人又多30天的机会,那么投保人实际上等于总共享受了90日的宽限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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