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哪些效力 |
释义 |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的规定如下: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于债务人。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虽可代位受领,但其受领后,债务人仍可请求债权人向其交付受领的财产。代位权的行使,应使债务人的权利处分权受到影响,债务人不得再为处分,也就是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者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失去效力的行为,否则,债权人还将主张撤销权,这对于社会经济极为不利:合同法解释中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对于第三人的效力。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无论是自己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均无影响。第三人无论向债权人或债务人履行义务,对其自身来讲都是要履行的,债权人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权后,第三人取得的对于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对抗债权人,如不可抗力,已过诉讼时效等。 合同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这是司法解释对此明确规定,因此,凡第三人的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以对抗债权人,抗辩权的行使以代位权行使通知债务人后开始。 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债权人本身也有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一方面,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如果代位权由数个债权人分享或由数个债权人平均分配,则费用也应由数个债权人分担。另一方面,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而应将财产利益返还债务人。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则需经债务人同意。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中没有规定债权人能否就其行使代位权后,从第三人返还的财产中直接受偿。我们应理解该财产是债务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责任财产,因为代位权并不导致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直接债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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