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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间借贷放松了吗
释义
    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将正式施行。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内容,民间借贷放松了吗?是如何体现出来的?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民间借贷是否放松了?
    《规定》将民间借款规定为“两线三区”,即民间借贷的合法线为年利率24%以内,无效线为年利率36%以外,两线划分出民间借贷的三个不同效力区域:
    其一,年利率24%以内的民间借贷为合法债务受司法保护。对这部分债务,借款人必须给付,出借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借款人给付。
    其二,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债权无效。借款人可以不给付,即使自愿给付了也可以反悔,如起诉要求出借人返还,法院将予支持。
    其三,年利率在24%和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主要靠道德约束。如果出借人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法院不予保护。如果借款人自愿按约定偿还了利息,法院认可偿还有效。如果偿还以后反悔,起诉要求返还超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规定》实际上从司法角度界定了高利贷(即年利率超出24%的民间借贷),同时区别对待不同利率的高利贷,对超出无效线的借贷从法律上加以否定,将合法与无效线之间的借贷交由当事人自治。
    新规是否扩大了民间借贷的范围?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所谓“不予保护”,意味着不能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由于用语模糊,从不同解释出发,该部分债务可以说成是自然债务,也可以说成是无效债务。我国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将之理解为自然债务,这种理解“甚至成为地方审判的指导意见”。
    按照这种看法,原有的民间借贷实际为一线两区,年利率24%以内为合法线,受法律保护,超出24%的为自然债务,法院不干预,不存在无效问题。如果按另一种理解,所有超出24%的均是无效债务。
    不难看出,无论新旧规定,年利率只要超出24%,都属于高利贷。新规与旧规之不同,主要在于对超出年利率24%部分的处理方式变了。与旧规宽松解释下的处理相比,新规将以往属于自然债务的部分以是否超过年利率36%划线,超过部分进行公权力干预,民间借贷的范围实际缩减;相对于旧规的严格解释及处理,新规增加了24%至36%的缓冲地带,民间借贷的范围略有放松。新规对民间借贷的放松,主要体现在打破企业间借贷的禁令方面。
    总体而言,《规定》在明确和统一裁判标准方面的意义显而易见。在经历了鄂尔多斯、温州等地的民间借贷风潮后,《规定》通过增设36%无效线加强了管制,体现出保护借款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倾向。对于天性自由的民间借贷而言,管制总会产生抑制,将民间借贷有效放松并引入正途,是个永远需要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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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