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效力 如何正确认知 |
释义 | 在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了解到,在我市的人事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劳动合同的案件占有很大的分量。究竟什么情况适合“双倍工资索赔”主张?什么情况不符合?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通过两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帮助读者了解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合同等同劳动合同效力 案例一:近日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庭审理一起洪某诉某投资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案件。此案中,双方仅签订了《员工试用期合同》,约定申请人试用期自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2月22日止,试用期月薪为3000元。但该合同并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洪某据此主张用工单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 最终裁定:洪某的关于试用期期间所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据此,洪某与某投资公司之见签订试用期为三个月的《员工试用期合同》为合同期限为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2月22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洪某的关于试用期期间所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请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定不予支持。 聘书算不算劳动合同 案例二:2013年10月,钱小姐应聘到某公司任职,该公司向钱小姐发出聘书,聘书中写明了报到时间、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内容,且加盖了公章。钱小姐到该公司上班后,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今年5月,钱小姐提出离职,并以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向钱小姐发出的聘书就是劳动合同。于是钱小姐提起人事劳动仲裁。 最终裁定: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件分析: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邀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聘书属于公司经过面试后,希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求职者接受则意味着承诺,双方还应当据此签订劳动合同。因此,钱小姐的聘书并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但是,另一种情况下,聘书也据有劳动合同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包括:劳动内容、劳动期限、权利义务等必备条款。如果聘书的内容具备了必备条款,双方也签字盖章认可,那聘书就转化成了劳动合同,就具备了劳动合同的效力。 专家点评: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产生劳动争议后区分责任的重要证据。同时也是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保护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来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保证劳动用工的连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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