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赵某多年前借了肖先生一笔钱,当时他说还期无法确定,因此借条上没有注明归还的日期。 此后赵某一直没还钱,请问律师,肖先生现在如果去起诉,会不会超过诉讼时效? 上海李律师回复如下: 该笔借款未超过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 因此,赵某出具的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肖先生享有随时请求赵某履行还款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肖先生向赵某主张权利时起算。 若赵某无证据证明肖先生在起诉之前曾对其有过催讨,且自催讨之日起已过诉讼时效,那么肖先生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