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亲遗产竟被堂弟霸占 |
释义 | 原告是两个姐妹,她们的父母在世时居住的房屋是父亲承租的公有住房,在爷爷奶奶在世时也是居住在这套公房内的。因为原告两姐妹都嫁到了外地,所以父母在世时经常去两女儿家里轮流住,但回到上海时还是住在这套公房内。而这套公房的房租也一直是由父母交纳的。在父亲过世前这套公房就被列入拆迁范围,父亲在世时,拆迁组并没有和父亲来协商拆迁的事,等父亲过世后,姐妹俩以为动迁组会找到她们俩来协商拆迁的事。可让姐妹俩没想到的是,最后等来的却是户籍也在这套公房处的堂弟刘先生与拆迁组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消息,而且姐妹俩找到堂弟刘先生要求分割自己父亲的拆迁利益时,堂弟刘先生避而不见,姐妹俩只好通过打官司来维护权益了。 拆迁实施单位向法院陈述了拆迁安置的情况,被拆迁房屋是公有住房,承租人是两姐妹的父亲,在册户口为两人,即户主两姐妹的父亲和被告;由于拆迁许可证核发后,承租人仍在世,等拆迁实际启动时承租人已死亡,由同住人即被告与动迁公司签订安置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虽承租人已死亡,根据动迁政策承租人仍属动迁安置人员。 庭审中,被告刘先生辩称当初其户口的迁入是经过爷爷奶奶,也是两姐妹的爷爷奶奶同意的情况下迁入的,当时作为承租人的伯父(两姐妹的父亲)是同意的,自己在上海读书时也居住在这套公房内,当时作为承租人的伯父并没有居住在内,所以伯父只有承租权。在伯父过世后,承租权应归于该公房内唯一的同住人即被告所有。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伯父已过世,无权作为安置对象获得任何拆迁利益,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辩称,我们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所争议的房屋是公有住房,租赁户名为原告的父亲,原告的父亲和被告的户籍均在该公房处,房屋租金也是由原告父母缴纳的。根据拆迁实施单位的陈述,原告的父亲属于本次拆迁的安置人员。同时,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原告的父亲在世,且户籍在册,动迁单位将其列为安置对象,并不违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故原告的父亲应得相应的拆迁安置利益。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在原告的父亲并没有遗留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母和配偶均先于被继承人过世,那么原告为被继承人的合法的法定继承人,拆迁时原告父亲应得的拆迁份额应由作为继承人的两原告继承。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被告的辩称全部动迁利益归其一人所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相应的动迁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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