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乡农村出嫁女依法讨回土地补偿款 |
释义 | 农村女出嫁后,是否还有资格获得娘家村里的被征用土地补偿款?3月15日,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农家女万莉依法讨回了自己应得的土地补偿款2200元。 万莉今年25岁,未出嫁前系封丘县城关镇万庄村村民。2010年秋,万庄村对村里的土地进行承包分配,第一村民小组的万莉分得了承包地。2003年,封丘县政府开发县城北部,征用了万庄村的部分土地,并确定了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就在这一年的农历腊月二十四,万莉出嫁到了邻村,但户口没有迁出,在邻村也没有分到承包土地。 2014年6月,万庄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经民主讨论,确定了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即按现有人口分配,死亡、出嫁人员、非农业户口、长期不履行本组义务的人员不能参加分配。按照这个标准,已经出嫁的万莉没有资格分得土地补偿款。无奈之下,万莉将村委会和第一村民小组告上了法庭。 封丘县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万莉已经脱离万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资格参加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驳回了万莉的诉讼请求。万莉不服,上诉到新乡市中级法院。 新乡中院审理后认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基准时间,是本案的关键。封丘县政府2003年征地并确定补偿安置方案时,万莉尚未出嫁,仍具有万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万庄村第一村民小组所确定的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剥夺侵害了万莉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应属无效。新乡中院遂终审判决:撤销封丘县法院一审判决,万庄村委会及第一村民小组给付万莉土地补偿款2200元。 相关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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