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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哥哥因未能提供证据而无法享有其中一处房屋的继承权
释义
    今年8月,一宗兄妹为争过世父亲遗留的房产对簿公堂的案件,曾在东莞市南城元美社区以粤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吸引了市人大代表、妇联代表、数百位居民冒雨前来旁听。29日,媒体从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中的家中长子因未能提供证据而无法享有其中一处房屋的继承权,原告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原告张某煊是家里的长子,有六个妹妹。父亲生前与原告关系并不融洽。据妹妹张某娟介绍,当时父亲生了重病,一直是由几个姐妹轮流照顾,张某煊连医药费也不愿意承担,一家人一度闹得不可开交。后来,父亲将唯一的儿子告上法院。当时经过原东莞附城人民法庭的民事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某煊每月支付给父亲15元赡养费,如果未嫁的妹妹都出嫁后,赡养费增加至每月20元;并负责父亲的后事。父亲过世后,他便可以继承父亲位于篁村车站附近两间房屋。
    1990年7月,该两间房屋被拆迁,该处住宅根据拆迁民房协议调换至龙王庙地段的某块地,也就是现在的南城大亨街某两处楼房。1993年,父亲去世。两处房产中,一处93平方米的在张某煊名下,另一处83.6平方米的房子一直由两个妹妹张某敬和张某娟使用,并登记在张某敬名下。2003年,没有结婚亦没有子女的张某敬过世。张某煊认为这一处房产该归自己所有,却一直被妹妹霸占。多次协商未果后,张某煊将张某娟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娟搬离该房屋。
    张某娟辩称,其父亲于1993年过世,但早在1990年其父亲就依据拆迁协议拆除了当时的篁村车站附近的两间房屋,因此张某煊对于这两间房屋并不享有不动产的继承权。现有证据证明南城区大亨街一处房屋是六女张某敬和张某娟分别在1992年及2000年出资修建,并登记在张某敬名下,该房屋应属于张某敬和张某娟共同所有,张某煊对该房屋并不享有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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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