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物权行为理论是不当得利制度产生的基础
释义
    物权行为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著名罗马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来的。他认为,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的关系而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交付具有一切契约的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亦包括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萨维尼的这一论述包含了三项重要原理:1.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原理。他认为交付是独立于债权契约的一个“真正的契约”,与作为原因的买卖契约是完全分离的;2.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理。交付必须体现当事人独立的意思表示,与作为原因的买卖契约无关,其效力不受买卖契约的效力的影响;3.物权行为必须以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
    按照萨维尼的主张,债权契约与物权契约,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债权契约的效力,在于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并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要发生物权的变动,有赖于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即物权契约。以买卖为实例,双方缔结的买卖契约属于债权行为,仅能使双方当事人负担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金的义务。要发生标的物和价金所有权的转移,须另有物权契约,由双方当事人就移转标的物和价金所有权达成合意,同时还要从事登记或交付行为。这样,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截然分开,各自独立,这就是所谓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根据萨维尼的理论,在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的基础之上,必然导致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独立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即当原因行为被撤销时,所有权仍发生转移,原所有权人不得以所有权为基础行使请求权,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在实践中虽然具有明晰物权与债权区别的作用,有其公认的保护交易安全的优点,其缺陷也是明显的,那就是即使买卖合同无效,只要处分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而且转让人是标的物的所有人,那么该处分行为仍然有效,但这时转让人可能会因此而受到损失而与公平相违背。
    为了纠正因物权行为制度带来的不合理利益变动的弊端,德国首创了不当得利制度。德国民法典在其第812条规定,即使缺乏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给付的,接受给付的一方应返还其所受的利益。这种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是债权的请求权。德国民法不当得利的制度基础是其首创的物权行为制度。不当得利制度是对以物权行为无因性为基础的物权法秩序的修正,德国人正是基于这种意识来发展不当得利制度的。如果没有物权行为制度,不当得利制度也无存在的正当理由。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6 7: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