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儿子替父亲出具欠条 未按期履行被判共同偿还 |
释义 | 俗话说:“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父子同心本为人之常情,但儿子按照父亲的安排为他人出具欠条,因父亲未按期履行支付欠款,原告将父子俩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偿还欠款。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陈某父子共同支付原告唐某柴油款20000元。 被告陈某经营一加油站。2013年6月9日原告给陈某供应柴油,因陈某当时流动资金周转不开,陈某即安排其儿子小陈向原告出具署名为小陈的“今下欠唐某柴油款三万五千元整”欠条一张。2013年6月18日,被告陈某归还一万五千元,剩余二万元,经多次催要,陈某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原告为此起诉,要求被告陈某父子共同偿还原告柴油款2万元整。 法庭审理中,被告陈某辩称,欠条是陈某儿子小陈出具的,欠款是35000元,已付15000元,现在实欠20000元。因原告的油质量有问题,把陈某的加油机给弄坏了,陈某因此未再履行支付义务。 新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欠原告20000元油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油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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