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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遗赠纠纷
释义
    导读:《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宁波上演了一场股权遗赠纠纷。宁波的50岁保姆与70岁老伯结婚婚前老伯立遗嘱将房屋、股权赠给保姆,老伯去世前又将百万股权转给儿子,保姆老伯的辭权应该属于自己,遂将继子告上法庭。
    案例:
    50岁保姆与70岁老伯结婚
    老伯写遗嘱将财产留给保姆
    王娟(化名)51岁,宁波人,几年前下岗后,一直靠给别人做保姆维持生计。因为王娟(化名)做事细心,服务周到,她在这行还是蛮受欢迎的。这期间,她跟丈夫因感情不和离婚了,因为感情受挫,王娟(化名)也没打算再婚。
    6年前,王娟(化名)经过保姆中介,来到了70岁的许老伯家做保姆。许老伯家境不错,可是他丧偶多年,身体也不好,子女由于忙于工作,也无法经常看望他。家庭富裕的许老伯生活并不那么如意,精神生活极度贫瘠。
    王娟(化名)除了伺候衣食起居,她还经常陪许老伯说话解闷。在她的照料下,老人的精神渐渐好转,两人还产生了感情。
    许老伯被王娟(化名)的照顾所打动,2008年4月,他写下了一份“遗嘱”:“几经婚姻挫折的王娟(化名)愿意与年纪相差20多岁的我结为夫妇,照顾我安度晚年,为报答和安置其晚年,我百年之后愿将我的财产(房屋、股权等我的遗产部分)作为王娟(化名)颐养天年之用。”
    2008年6月,王娟(化名)和许老伯登记结婚。
    遗产纠纷:
    老人临终前将百万股权转给儿子
    后妈继子为分家产闹上法院
    许老伯的年纪大了,身体一天不如一天,2011年初,他因病去世。
    王娟(化名)在处理许老伯财产时发现,在2010年底,也就是许老伯去世前两个月,许老伯将名下价值百万的股权转让给了儿子许恒(化名)。
    王娟(化名)认为,许老伯早在几年前的“遗嘱”里就写明股权是归她的,那么许恒应该支付她百万股权转让款。今年年初,她到江东法院起诉许恒。
    许恒对此却另有说法:股权转让款,早在转让当时已经在父亲和子女之间处理完毕,王娟(化名)并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对方,股权转让无需向她说明,她也没有权利起诉。
    许恒还表示,在父亲去世前十几天,父亲就在医院立了遗嘱,处理了财产,他们和王娟(化名)就达成了协议,王娟(化名)已经拿到30多万。但是由于他没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这项证据,且王娟(化名)不同意质证,因此法院对这项证据未予认定。
    案审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后妈继子股权问题解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许老伯出具“遗嘱”时,王娟(化名)和许老伯还没有结婚,她并不是许老伯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所谓的“遗嘱”,其实质应是遗赠。许老伯死亡后,受遗赠人王娟(化名)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因王娟(化名)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两个月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作已放弃遗赠。况且,在许老伯生前,股权已经被转让,股权不在许老伯的遗产范围内。因此,法院驳回了王娟(化名)的诉讼请求。王娟(化名)不服,提起上诉。经宁波中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许恒支付王娟(化名)30万股权转让款,双方就股权问题再无纠葛。
    法律网律师提醒:
    受遗赠人应在两月内作出接受表示
    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方式,都须具备遗嘱的有效条件才能有效。但是二者有一些不同。
    1.主体范围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或者集体;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
    2.权利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应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无须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
    3.取得遗产方式不同。受遗赠人不能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是从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而遗嘱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取得遗产。
    相关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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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5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