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制定遗产税法的建议 |
释义 | 导读:遗产税法的制定,必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综合考虑税法的多个要素,规定课税原则,税制模式,纳税人,纳税环节,起征点,税率,征税对象,减免税,征管方法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下面是法律网继承法编辑整理的制定遗产税法的建议: (一) 课征原则 综合西方设置遗产税的经验和我国国情,我认为课征遗产税应遵守以下原则: 1.公平原则。经济学家将公平集中定义于两个原则:“横向公平,即具有相同或相似情 况的人应当交纳相同或相似的税;以及纵向公平,即境况好的人应当交纳更多的税。”(注释8)具体到遗产税的课征,则应以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为标准,多分得遗产的继承人多交税,以体现公平。 2.区别原则。应当综合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遗产转移次数的多少,继承人自有财产的多少等因素,设计不同的税率,以区别对待,实现被继承人之间的公平。区别原则同时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3.效率原则。经济生活以效率为本。课征遗产税,从纳税人的方面考虑,应当便利纳税人交税;从税务机关方面考虑应当有利于防止纳税人逃漏税,减少征管费用。效率原则集中体现在税制模式和征管方法的选择上。 4.收入原则。遗产税作为国家税收的一种,应当能够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这一原则要求征管费用低,税率高低得当。 (二) 税制模式 目前世界上对遗产课税存在着三种税制模式: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总分遗产税制。 1.总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对遗产总额课税的税制,以财产所有人(被继承人)死后遗留的财产总额为课税对象,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通常没有起征点,并没有扣除项目和抵免项目。简而言之,就是“先税后分”。 2.分遗产税制,又称继承税制。分遗产税制是对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取得遗产份额课税的税制,以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以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获得的遗产份额为课税对象,税率也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允许扣除和抵免。简而言之就是“先分后税”。 3.总分遗产税制,又称混合税制。总分遗憾税制是将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综合在一起的税制,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总额课一次总遗产税,再对税后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达到一定数额时课一次继承税。简而言之,就是“先税后分再税”。 三种税制模式比较齐全而言,并无绝对优劣之分。总分遗产税制保证了政府的课税收入能有效地防止逃税,但实行两次征税,税赋较重,手续繁琐复杂,征管费用高,阻力大,有违效率原则。总遗产税制在遗产分配前课税,在一定程度上能防止逃漏税款,而且征缴及时简单,征管费用较少。但不考虑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本身的状况,偏离了区别原则。因此有主张此模式者提出可以在税后财产分配时通过调整继承人之间的税负分配,以达到公平的目的。但如此一来,及时便利就无从说起了。分遗产税制能更有效地防止纳税人逃漏税款。因为继承人占有的被继承人的不动产一般不易被发现,而分配后进行登记时就马上暴露出来了。并且它还考虑到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及其自身状况,符合区别原则;对继承人征税与对遗产管理人征税相比,因其关乎继承人切身利益,征管较为方便,费用低,更符合效率原则。因此我认为我国应选择分遗产税制。 在确定了税制模式之后,纳税人与纳税环节也随之确定下来:我国应以继承人为纳税人,在遗产分配后课征。 (三) 起征点和税率 各国在课征遗产税时通常设立起征点,起征点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口占人口总数比例的多少,是反映税赋轻重的标志之一。国外纳税人口占到人口总额的2%至5%。我国是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的国家,纳税人口在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应控制在1%至2%为适。反映 出遗产税是“富人税”而不是“大众税”的特征。遗产税的起征点定得不宜过低,同时立法应具有前瞻性,考虑到我国人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的趋势。我认为起征点应定在100万元为宜。 反映税赋轻重的另一标志是税率。从各国立法来看,遗产税属财产税,税赋难以转嫁,各国都采用累进税率。发达国家主张重课高额遗产,税率较高,而级次较多。如:美国遗产税统一税率在18%至50%之间,分16个级次;日本的税率最高达70%,400万日元以下适用10%的税率,分13个级次。而发展中国家一般税率较低,最高税率在50%左右,税率级次也比较少。就我国而言,税率不宜过高。因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民收入水平总体较低。另外,如果税率过高则会导致被继承人生前无度挥霍财产,奢侈浪费,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我国遗产税做高税率应为50%,分10%,20%,30%,40%,50%五个级次。 (四) 征税对象和减免税 采取分遗产税制实质上保证的是继承税,因此征税对象是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分得的遗产份额,各纳税人申报时应对其所得份额进行申报。 同时,为鼓励将遗产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和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应规定一定的减免税,对以下遗产税免于征税。 1.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政府及公立教育,卫生,文化,科研,福利,慈善机构等的遗产。 2.遗产中的各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及物品。 3.被继承人自己创作或发明所获得的著作权,专利权及艺术品。 (五) 征管办法及法律责任 遗产税的征收必须经过申报和审核两项程序。审核程序是为防止纳税人逃漏税款而设立的。遗产税的申报应由纳税人在取得遗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纳税额后,纳税人须依法按期缴纳。 税收具有强制性。为督促纳税人及时依法纳税,遗产税法中应当规定纳税人违反遗产税法的法律责任,可以采取缴纳滞纳金,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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