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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国民间金融业发展原因探析
释义
     中国民间金融业发展原因探析 民间金融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通过绕开官方正式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的、未得到国家法律认可的、尚未纳入政府监管范围的金融交易活动。  
    目前社会上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大致有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如企业相互融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会,如标会、摇会等;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基金会等(中国典当联盟网更正:典当行是国家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融资公司,并且在国家以及地方十一五规划中明确鼓励扶持典当行业发展)。
    2005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其所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称,2004年以来,我国民间融资趋于活跃。民间金融活动的存在对缓解资金紧张、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金融领域甚至国民经济都带来了一定风险。为此,必须探析民间金融存在的原因,以便进行引导与规范。
    一、民间融资存在的内因:资金供需两旺
    (一)民间资本充裕,资金供应旺盛
    (1)民间积聚的大量财富需要寻求出路。根据<(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和《2005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04~2005年各地区城乡居民收入继续以较大幅度提高。200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22元,比上年增长7.7%,2005年为10493元,比上年增长9.6%;200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936元,比上年增长6.8%,2005年为3255元,比上年增长6.2%。其中,东部发达省份居民收入水平最高,上海、北京、浙江、广东、天津分列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前5名,其年收入都超过万元;上海、浙江、北京、天津、江苏分列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前5名。同时,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快速增长,安徽、四川、陕西、河南、贵州等省的农民收入增速达到了近年来的最高水平,黑龙江、重庆等地的农民收入增速近年来超过了城镇居民。另外,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有一部分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比较早的人已经积累了相当规模的资金,部分被征用土地而获得补偿款的农民及先富起来的私营业主手里也积聚了大量的闲散资金,这些资金迫切需要找到投资获利的渠道。
    (2)民间融资相对风险小,收益高。就正规金融领域而言,我国居民投资投向的选择非常有限:一是用于银行存款,但储蓄利率收益相当低;二是用于购买国债,但我国国债发行量小,吸纳民间资金的量非常有限;三是投资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但市场投资风险大,许多居民不愿接受这种高风险的投资工具。
    为了提高收益率,民间资本投向了非正式金融领域的民间借贷,其投资风险介于银行存款和证券投资之间,而收益明显高于银行存款。有业内人士在考察了浙江省的民间金融后发现,大量资金并未存入银行,主要在民间流动。江浙一带民间资金的投资渠道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有关机构对资金持有者以固定的年收益率为基准融资,杭州、宁波等地年收益率基准为11%-12%;二是资金持有者以地下金融机构为中介加入到资本二级市场,按照保证8%收益率,超过部分的盈利再按三七分成,其中资金持有人分三成的“保八分三”原则进行投资。上述两种投资方式对收益率均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底”。
    (二)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增大
    (1)民营经济的发展要求民间融资给予资金支持。无论民营企业规模大小,客观上都需要以融资解决资金临时周转问题,或补足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的资金需求。但是,民营企业要通过正规渠道融资比较困难,证券市场上的直接融资功能也主要为国有企业服务,民营企业只有向民间金融借贷。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地区,中小企业资金有将近80%来自民间金融,即使在贵州省,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贡献率也占到了50%。
    (2)民间金融需求的结构特征。民营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有不同的融资结构。东部地区,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民营企业的成长已进入中年期,依靠正规金融,尤其是通过股权直接融资的比重提高,民间融资的比重有所下降;西部地区民营企业的成长尚处于婴儿期,对地下借贷的依赖性很强,主要依靠民间途径融资;中部地区的民营企业接近青年期,还需要一定民间金融的支持。调查表明,西部6省民营企业43.18%的融资来自民间借贷,中部为39.8%,东部最低,为33.99%。
    (3)民间金融的需求领域已大大拓宽。目前,民间金融已不仅仅用于解决民营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有些地方乡镇建办公楼、教学楼,也会寻求民间借贷;一些中学、医院也通过民间借贷方式搞基建,买设备;更有甚者,人们生活中的紧急支付也常借贷于民间金融……有些地方民间借贷资金还出现了游资化倾向,某些企业、个体工商户通过民间借贷获得资金以后,转而去炒作房地产、钢材、煤炭等“过热”产品,或去投资购买小水电、小船厂等项目。
    (三)手续简便、信息内部化特征为民间金融提供了发展空间
    (1)期限灵活,借贷手续简便。民间借贷多为信用贷款,以人际关系为基础,一般不需要抵押物,也无需担保,风险防范以亲朋好友获取的信息为保证,这种人缘或血缘、地缘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正规金融风险评价体系的补充。大部分民间借贷手续简便,一般只打借条,借据上只列出借贷双方姓名和金额,利率由口头协商或随行就市,期限大多较短且不确定,债权方可随时收回贷款。这种状况符合个体私营经济资金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成为个体工商户和初创中小企业理想的融资途径。
    (2)借贷双方信息对称。民间借贷多在“圈子”内进行,彼此知根知底,容易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信息对称可以省去大量的调研费用和审核批准程序,从而降低了企业的交易成本。例如,江浙资金“圈子主义”极其明显,有很多约定俗成的行规,他们奉行的原则是“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一般都有固定的长期客户,诚信是其第一要素。
    二、民间融资存在的外因:正规金融渠道融资不顺畅
    (一)主体缺位,银行融资主渠道不顺畅
    近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加快了商业化改革步伐,出于资金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综合考虑,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信贷权限集中到省分行甚至总行。一些贷款不良率高和经营亏损严重的县级行的贷款权限被取消,保留一定贷款审批权的基层行为数甚少且权限较小,不少县域机构被撤并、降格。即使为农村经济服务的农业银行,也从农村地区撤离,把重点放在了大型项目和农业基础设施贷款上,县级及县级以下机构的主要职能只是吸收存款。农村信用社名日为农村经济服务,但由于规模小,难以承担起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重任。这种格局与飞速发展的农村经济、地方经济、民营经济形成了强烈反差,资金需求不得不通过民间融资解决。
    (二)资金投向缺陷,银行资金对民营经济投放不足
    首先,国有银行向民营企业贷款存在着制度上的冲突。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国家为了弥补财政资金不足,对国有企业进行资金支持的一种制度安排。长期以来,国有银行直接为国有企业服务,两者互为存在的条件。在国有企业的呆坏账多次核销、企业债转股、国家向国有商业银行多次注资之后,中国现行的法规规定,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呆坏账不能核销,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一旦收不回来,国家是不负责任的,而且,责任人有侵犯国家财产、受贿、金融诈骗等嫌疑。
    其次,中小民营企业不具备规模优势,单笔贷款数额相对小,贷款的管理成本较高。对于同样数额的贷款,银行对中小民营企业贷款比对大企业贷款所付出的业务量要大得多,交易成本也大得多。一般而言,中小民营企业的贷款频率是大中型企业的5倍左右,户均贷款数量仅相当于大中型企业的5%o左右,管理成本大约为大中型企业的6倍。基于效益优先的经营策略,国有正规金融机构信贷集中向发达地区、优质客户和批发业务倾斜,向经济不发达地区和民营经济的投入逐步减少,民营企业获得银行资金的支持有限。
    再次,中小民营企业与各类大型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相比,企业规模小、生产技术水平落后、产品科技含量较低,经营行为短期化,贷款风险增大。一方面,不少中小民营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信誉不高,倒闭歇业率较高。某些中小民营企业出现资不抵债后,企业主一走了之,或者借改制改革之机,逃废银行债务,严重破坏了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用关系。另一方面,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仍停留在家族式管理层面上,法制观念淡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够规范,信息不透明,缺乏有关部门确认的财务报表和良好的经营业绩数据,增加了银行对企业财务真实数据的审查难度。再者,中小民营企业在借贷过程中没有能力向银行提供合适的贷款抵押品,有的从未向正规金融部门借过款,大部分根本没有资信记录。此外,我国尚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在向民营企业贷款的过程中,其资信、资质都无据可查。基于上述原因,银行出现了借贷、慎贷甚至恐贷的现象。
    (三)直接融资渠道有限
    我国的资本市场是以股票融资为主的市场,但入市门槛较高,只有少数扩张较快的民营企业集团才直接或间接地挤进主板市场。2004年6月,我国开放二板市场,首批有38家企业进入,但容量相对较小,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融资要求,而且二板市场进入条件也相当苛刻,许多中小企业可望而不可及。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三板市场,由于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迄今市场容量依然很小。
    我国对债券融资的管理更为严格,即使效益佳、资信良好的大企业往往也难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方式融资。《公司法》规定只有股份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有资格发行公司债券,并且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分别不能低于3000万元和6000万元。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的有关资料,我国债券融资规模仅为股权融资的1/5,而债券融资中国债和金融债券约占总规模的90%,公司债券仅占10%。
    三、中国民间金融发展与规范的基本思路
    民间金融活动客观上能够灵活调节社会资金余缺,对扶持个体经济、民营经济、地方经济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民间金融大规模的资金流动处于无序状态,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因此,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其地位,规范其行为。
    (一)法律先行,规范民间金融合规经营
    应尽快立法,从法律的角度给民间金融正确定位,让其有一个合法的生存空间,以发挥其积极作用。
    (二)要进行制度创新,构建民间多渠道融资结构
    一方面,应构建多样化的间接融资方式,对一些确已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能够依法经营、履约率较高的私人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应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合法民间金融机构。另一方面,培育多层次的直接融资市场,如完善股票市场结构,发展三板市场;培育债券市场,认定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发展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吸纳民间巨额资金。
    (三)趋利避害,引导民间金融良性发展
    民间金融按其从事的活动性质划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灰色金融即不合法但合理、对社会有益的金融活动,大多数的民间金融活动属于此类,应加以正确引导,尽早出台相关政策加以规范。黑色金融是不合法、不合理、对社会有害的金融活动,如非法集资进行金融诈骗,地下钱庄组织资金外逃等,对该类活动应坚决予以取缔。
    (四)加快信用建设,改良民间金融生存土壤
    中小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较低、倒闭歇业率较高等是客观事实,而融资关系本身就是一种信用关系,相对于其他商品交易关系更注重诚信原则。因此,必须加强信用建设,一是加快征信法规建设:二是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三是积极发展专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逐步开放征信服务市场;四是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五是抓紧制定信用服务行业标准,推动信息共享。
    (五)以制度保障改善民间金融生存空间
    发展民营金融需要建立一套相关的保障制度,如建立与完善存款保险制度、贷款担保制度、破产清算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建立一定的保障机制有利于保障存款人的利益、贷款人的利益,并使民营金融组织的正常进入和退出有一定的保证机制。
    (六)应完善民间金融监管机制,化解金融风险
    建立与民间金融机构相适应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制度,形成有效的风险监督机制;建立民间融资监测通报制度,各民间金融机构应定期披露和上报有关资金借贷的基本情况,以便监管部门进行监测与管理;建立民间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应设计一套合理、可行的风险预警指标,对接近或进入预警区域的金融机构,应立即发出预警信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建立民间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对有问题的民间金融机构,可以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通过采取收购或兼并,依法行政关闭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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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