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子离婚揽债务 过后前妻照还债 |
释义 | 去年7月,刘兰被一纸诉状告上了江南区法院,告她的不是别人,正是前夫赵庆的姐姐方红。方红起诉称,7年前,弟弟赵庆因酒后驾驶摩托车,与面包车相撞受伤。为治病,弟弟先后向亲戚朋友借款20万元,其中,就包含了自己给弟弟借出的8万元债务。 这之后,方红曾多次催弟弟、弟媳还债,但对方都以家庭困难为由,迟迟不还。就在最近,方红才得知,弟弟、弟媳早在2005年就已经协议离婚,并于 2010年3月上到法院,就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进行了分割。在分割债务时,弟弟考虑到刘兰和孩子今后的生活,表示愿意承担下车祸造成的债务。 方红认为,弟弟、刘兰向其隐瞒了离婚的事实,并私自对债务进行了分割,故其请求法院判决,刘兰与弟弟共同偿还该债务。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围绕着此案诉称的债务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是否属于刘兰、赵庆的共同债务?二人是否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等,展开了辩驳。 刘兰辩驳称,方红是赵庆的姐姐,双方存在利害关系,自己对债务并不知情,因此不应属于共同债务。另外,即便该笔债务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因赵庆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而产生的债务,理应属于其个人债务。对此,赵庆则表示,该债务属于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4月2日,江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审理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父母或亲朋好友借款,因存在利害关系,不排除双方有恶意串通虚假借款的可能,但也不能因此而对债务予以完全否定以至于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故法院对债务的认定,除对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合理可信性进行分析认定外,还要根据人情世故及经验法则作出判断。 结合本案,有车祸病历、住院收费单据、借条内容等证据相互印证得知,赵庆确实存在因车祸受伤所产生的治疗费向姐姐借款了8万元,故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二人共同返还。因二人已离婚,故该债务应由二人各担一半,并互负连带返还责任。 另外,法院指出,赵庆在离婚时未要求前妻分担该笔债务,但并未标明其明确放弃主张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债务的权利,也就不影响方红就债务问题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本文人名为化名)(作者:梁静 何玮 梁秀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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