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缘何沦为阶下囚 |
释义 | 为了逼迫借贷人还钱,竟将借贷人非法拘禁数天,并采取恐吓、殴打等手段,将借贷人打伤。元月28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对一非法拘禁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当被告人在签收刑事判决书时,悔恨的泪水模糊了双眼。 小王是湖北宜都市人,小学文化,无业,2005年3月1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2月1日刑满释放后来徐打工,认识了只有初中文化的无业人员李刚。 2010年1至2月间,李刚向小石的徐州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放贷60余万元,借期半年,约定2010年8月11日前连本带息还款100万元。半年到期后,李刚多次要求小石还款,至2010年8月15日前尚有部分钱款未还。当日中午,李刚将小石、小徐(公司会计)约至徐州开元四季附近向二人索要欠款,因未谈成,李刚遂电话叫来小王等人,并指使小王带来的“小恶”、“猴子”(另案处理)等人殴打小石、小徐,致小徐左眼侧骨骨折。此后,李刚又指使小王等人将小石、小徐带走看管,索要剩余欠款。 为此,小王等人将小石、小徐带至徐州户部山一宾馆看管。在看管期间,“小恶”、“猴子”等人对小石、小徐继续实施殴打、喷辣椒水等手段索要欠款,直至8月17日中午将小石、小徐释放。经鉴定,小徐左眼部的损伤属轻伤,小石的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小王、李刚共同赔偿被害人小徐5000元。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刚因他人欠款多次催要不还,为索取债务纠集被告人小王非法拘禁他人,并有殴打情节,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小王曾因聚众斗殴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非法拘禁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小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小王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信。被告人李刚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刚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李刚主要目的是索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是由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未妥善解决而导致的刑事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小石尚欠被告人李刚部分钱款逾期未还,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责任,对此情节,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小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点评: 虽然国家允许民间借贷存在,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操作,采取恐吓、绑架、殴打等不法手段逼迫债务人还钱,那就触犯了法律。那么,民间借贷的投资者,如何依法开展借贷活动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目前很多民间借贷合同都是通过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尤其在农村。这种情况极易造成纠纷;其次注意写全借贷合同的内容。不但要写明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担保等条件,还要写明还款方式以及不能按期还款时,担保方应承担的连带经济责任。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否则就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有力保护,甚至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再者要遵守国家法定的利率政策和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的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记者 王晓红 赵 克 邱兆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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