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核程序 |
释义 |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核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条; 办理要求(需提供资料等) 需建设用地单位提供: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复印件2份); 2.立项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2份); 3.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2份); 4.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林地、河流等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外资项目须安全部门审核意见)(2份); 5.建设用地单位的有关资质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2份); 6.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许可证(城镇规划区外提供选址意见书)(复印件2份); 7.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城镇规划区外提供选址红线图)(原件2份); 8.红线范围内的地类面积测算表(原件2份); 9.建设用地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图(原件2份); 10.关于该宗地的地价评估报告(2份); 11.建设用地单位填写用地申请书(原件2份)。 需当地乡镇国土资源所(或审批供地机关)提供: 1.下级政府给上级政府的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县(市)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3.“一书四方案”(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4.实地踏勘表(原件2份); 5.项目征地听证材料; 6.征用土地草签协议(原件2份); 7.国土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需报国务院的项目材料一式四份)。 办理程序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织项目征地听证,组织农转用方案,组织补充耕地方案,组织征用土地方案,组织供地方案,签订征地协议草案,下级政府给上级政府申请建设用地请示报告,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办理地点 市(区)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办理期限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报批资料组织,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市国土资源局 耕地保护处 2073756 开发区分局 2107949 违诺责任 第一次予以戒免谈话,第二次通报批评,当年考核不合格,并视其情节给予离岗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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