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书遗嘱失效谁之过 |
释义 | 一 上海某律师事务所收取了史老太的1000元为其代立遗嘱,只因一位见证人不是“在场”见证而是事后见证,致使该遗嘱未被认可,遗嘱继承人徐达说自己为此损失了45万元,后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2003年12月15日,上海市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律师事务所赔付遗嘱继承人徐先生43万余元。律师事务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二 史老太有两个儿子,他与大儿子徐达的关系甚好,想要立一份遗嘱,待自己百年之后,将所有财产全部交给大儿子一个人继承。 2001年12月25日,史老太病重,史老太托人找到一家律师事务所,约定由这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其书写遗嘱,史老太支付了1000元律师代理费。 第二天,律师事务所指派宋律师携带根据史老太意愿草拟的遗嘱来到史老太家,将遗嘱内容读给史老太听,宋律师又告知史老太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位见证人,除了律师自己以外,还需要再找一位见证人。史老太表示可以请大儿子徐达的舅舅做另一见证人。随后,史老太在遗嘱上签字捺手印,宋律师也签了字。 过了几天,宋律师和史老太的大儿子徐达一起拿着这份遗嘱到了徐达的舅舅家里。宋律师对徐达的舅舅说,这份遗嘱是史老太的真实意思,徐达的舅舅也没有细问,便在遗嘱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三 2002年3月10日,史老太仙逝。丧事完毕,火急性子的徐达便持遗嘱将父亲老徐、弟弟徐晓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母亲的全部遗产。 一审法院认为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条件,因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徐达的舅舅作为见证人并没有在场见证,所以这份遗嘱属于无效遗嘱,遂判决史老太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徐达、其父、其弟徐晓三人平均分配。 眼见本该由自己一人独得的财产被三人均分,徐达风风火火地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 “2001年12月25日,因母亲病重而委托被告代书遗嘱。被告接受委托并收取1000元律师代理费,律师事务所指派宋律师完成委托。但宋律师在履行义务中,未要求另一见证人在场见证,致使其代书的遗嘱未能产生法律效力,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其损失45万余元。” 律师事务所则称:“依合同履行了义务,造成代书遗嘱无效是由于原告方提出的证人未到场,故代书遗嘱无效的过错责任在原告。”徐达不同意律师事务所的说辞。 四 对于原告徐达因代书遗嘱无效未能全部取得被继承人史老太的遗产,仅以法定继承取得三分之一左右的遗产而造成的损失,律师事务所是否有过错责任呢? 从合同目的来看,原告徐达与被告律师事务所建立的法律服务合同关系,其目的就是代书遗嘱。被告律师事务所的合同义务就是为史老太完成一份在法律上具有效力的代书遗嘱。被告履约不当未完成这一义务,构成违约。 从情理上讲,原告方史老太与其大儿子徐达,聘请律师代书遗嘱,本身就是因为自己对法律专业知识欠缺才聘请律师的。聘请律师就是为了保障行为的合法有效性。被告律师事务所应该知道另一见证人未到场签名的法律后果。但被告律师事务所却未将这一法律后果告知原告方。 从情理上考虑,也难以免除被告的责任。聘请律师意味着什么?交纳1000元非讼代理费又为了什么?史老太是为了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才拿出1000元的。可是,由于失责而使遗嘱失效,文中的律师事务所怎能推脱干系? 史老太的目的是让自己的遗嘱合法有效。而依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只有在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完成。作为接受史老太委托的律师,对此项行内业务没有不熟悉的理由,可是,若明知史老太提出自己的弟弟、儿子的舅舅不能成为有效的见证人,律师却依然按其意思操作,最终使那份遗嘱归于无效,显然律师没有善尽有偿服务的义务。 接受委托,并非说受托人完全按委托者的意思表示作为即可,而是要在后者的真实意思表示范围内,不仅尊重委托人的真实意思,更为这一意思表示的形式合法负责。至于委托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其实质也就是受托者善尽义务后应得的报酬。 律师尽心尽责,才能为当事人作出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而律师事务所光收费用随意行事,造成了意外结果,承担责任就在所难免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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