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遗嘱如何撤销 |
释义 | 编辑同志: 我三年前因患脑血栓而瘫痪在床,全靠最小的儿子照料,长子和次子则不管不问。我一气之下,立下遗嘱,内容是我死后全部遗产归小儿子所有,还到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最近半年来,长子和次子对我的态度明显有了好转,向我认了错,还争着伺候我。现在,我想把那份公证遗嘱撤掉,死后的遗产由三个儿子平分,但不知如何撤销它。请指教。 读者何宗新 何宗新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公证遗嘱因为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力明显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公民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的形式撤销、变更已经公证的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1985 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由此可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之效力高于以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因此,你必须就遗产的分配立个新的遗嘱并依法办理公证手续,这样,原来那份公证遗嘱就失去了效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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