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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廖荣基诉陈妙瑶确认之诉纠纷上诉案
释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52号
    委托代理人汤燕南,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廖荣基因确认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是廖志扬与梁碧珊的儿子,是香港居民,在香港居住生活。被告是廖志扬的表侄女。廖志扬是香港居民,晚年回家乡顺德勒流居住生活,期间被告一直与廖志扬共同生活,由被告照料廖志扬的起居饮食,廖志扬与被告以父女相称。2002年6月20日廖志扬在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病期间,由廖志扬口授,广东华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惠华代为打印了一份《遗嘱》,《遗嘱》的内容为“我决定待我去世后,在香港地区范围内,属于我的财产全部归我的儿子廖荣基继承;我晚年在老家顺德勒流生活,陈妙瑶是我的表侄女,从1985年开始与我共同生活,一直以父女相称,我在患病期间都是由她照顾的,在国内范围属于我所有的一切财产由陈妙瑶继承,任何人不得争执。”廖志扬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并盖上指印。李惠华律师对该《遗嘱》作出见证书,在见证书上签名并加盖广东省华顺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廖志扬立遗嘱时在场的人除了李惠华律师外,还有廖志扬的朋友梁丽冰、佛山中医院的护士程丽球、廖志扬的护理人员雷忠香,但她们均没有在遗嘱上签名。2003年1月19日,廖志扬因故死亡。
    原审判决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遗嘱人廖志扬在立《遗嘱》时,从事法律职业、有法律工作能力的李惠华律师代为打印遗嘱,廖志扬在有四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下,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按指印,李惠华律师及广东华顺律师事务所见证。虽然除李惠华以外的见证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名,但他们均可以见证廖志扬的签名及指印的真实性,该《遗嘱》在形式上稍有欠缺,但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为遗嘱人廖志扬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遗嘱。原告认为该《遗嘱》不是廖志扬的真实意思表示,认为《遗嘱》的签名和指印不是廖志扬的亲笔签名和亲手指印,证据不充分,且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反映原告亦知道廖志扬立遗嘱一事,对原告要求确认《遗嘱》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廖荣基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引用法条:
    [1]《遗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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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