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使用诈骗手段有哪些,房屋租赁的分类 |
释义 |
一、房屋租赁使用诈骗手段有哪些? 房屋租赁使用诈骗手段有以下几种: 1.房屋租售中介实施的诈骗,采用欺骗手段截留客户资金,将其非法占有或用于投资、转贷等风险项目。利用为购房人代办银行贷款之机将房产抵押给银行,然后冒用购房人的身份证件,将银行发放的贷款占为己有。公布虚假房屋租赁、销售信息,与客户签订租房、购房合同,骗取客户中介费及定金。 2.房地产开发商或个人在预售、出售房屋时,隐瞒房屋已抵押或已出售的事实,采取一房多卖的方式骗取他人购房款。 3.虚构商铺等房产投资项目,以承诺高额返租收益为诱饵,诱骗投资者进行投资骗取投资款。 4.以能够帮助购买回迁房、单位房等低价房为名,虚构房源,诈骗他人购房款。 5.通过伪造房产证、身份证等手段,假冒房主身份,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买卖合同,诈骗他人租金、购房款。 6.隐瞒门面房即将拆迁的事实,虚假发布“门面房转让”的信息,将门面房转租给他人,骗取租金。 二、房屋租赁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房屋租赁可作如下分类: 1.根据租赁房屋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也可分为保障性、福利性租赁和市场性租赁。 2.根据租赁房屋的用途不同,可分为居住物业、商业物业、办公楼及工业物业等租赁。 3.按照房屋的租赁期限不同,又可分为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和阶段式租赁。 4.按照租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不同可以分成毛租约、纯租约以及百分比租约。 5.按承租人的国籍不同将租赁分为国内租赁和涉外租赁。 三、承租人是否能改变房屋用途 承租人需改变合同约定的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如深圳市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定就要求,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的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审批。法律网提醒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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