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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释义
     各拆迁单位:
    为加强我市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工作,现将《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二年七月五日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进行自行拆迁或受拆迁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提供拆迁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 杭州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的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拆迁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拆迁业务。
    第六条 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应向杭州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领《房屋拆迁临时资格证书》,一年后可申请评定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
    第七条 房屋拆迁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资格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批表;
    (二) 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资格代码证书;
    (三) 企业章程及管理制度;
    (四) 验资报告;
    (五) 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 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拆迁资格等级分一级、二级、三级和临时资格四种。根据拆迁单位资格专业人员状况、经营业绩和注册资本进行评定,各等级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格:
    1、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取得拆迁上岗证的拆迁人员15名,其中有房产测绘、房地产评估资格的人员各3名以上;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建筑工程技术、房地产经济、财务人员各2名以上;
    3、从事拆迁业务五年以上;
    4、近3年累计房屋拆迁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
    (二)二级资格:
    1、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取得拆迁上岗证的拆迁人员10名,其中具有房产测绘、房地产评估人员各2 名;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建筑工程技术、房地产经济、财务人员各1名以上;
    3、近3年累计房屋拆迁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
    (三)三级资格:
    1、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上岗人员6名,其中具有房产测绘、房地产评估资格的人员各1名以上;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建筑工程技术、财务人员各1名;
    3、近3年累计房屋拆迁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
    (四)临时资格的条件除拆迁业绩外,应达到三级资格条件。
    第九条 各级资格的拆迁单位业务范围如下:
    一级资格拆迁单位承担拆迁面积不受限制。可以跨市、县接受拆迁业务。
    二级资格拆迁单位承担一次性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8万平方米以下。只能在杭州市区域范围内接受拆迁业务。
    三级和临时资格的拆迁单位承担一次性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3万平方米以下。只能在杭州市区域范围内接受拆迁业务。
    凭事业法人资格代码证书取得房屋拆迁资格的,只能自行拆迁,不能从事委托拆迁业务。
    第十条 拆迁单位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一级资格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级、三级资格及临时资格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资格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等级调整,每二年评定一次,重新授予资格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成立的房屋拆迁单位,其资格等级根据目前实际状况核定;本办法施行之后成立的房屋拆迁单位,其资格等级从临时资格开始。临时资格的最长期限为二年,期满后不得再次申请临时资格。
    第十三条 拆迁单位资格实行年审工作制。资格等级的评定与年审工作结合进行,单位年审的情况是评定资格等级的依据之一。对于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可以由等级评定初审部门提出降低其资格等级或取消资格意见,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资格应根据申请的等级在年审前半年将所需材料报相应的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在年审后将初审意见上报有关审批部门。资格等级升级应依次逐级上升,不得越级升级。[page]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单位遗失《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必须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办。
    第十六条 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在批准后30日内,向原资格审批部门办理资格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格等级。
    拆迁单位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资格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拆迁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其它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单位的负责人及业务负责人应当接受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
    第十八条 拆迁单位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拆迁从业人员经过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拆迁单位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房屋拆迁单位任职。
    第二十条 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在拆迁单位任职或参与拆迁单位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应在拆迁现场公示《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单位资格证书》,向被拆迁人公开办事程序、有关政策、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单位的现场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应当使用规范的拆迁合同文本,建立拆迁档案和有关管理制度,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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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