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市拆迁本身是民事活动,民事活动中的拆迁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集中表现在: 1、享有平等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2、享有在行政裁决和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位的权利; 3、各自都有不服拆迁管理行政行为,并提起诉讼的权利; 4、各自都有权放弃或处分自己权利; 5、都有遵守拆迁法律、法规和拆迁期限的义务; 6、都有接受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监督的义务; 7、都有履行拆迁合同约定的义务; 8、都有履行法院对拆迁纠纷所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义务。 总之,拆迁人无论是手握大权的政府机关,还是腰缠亿元的开发商,在拆迁中他与平民百姓的身份是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现在有些开发商或拆迁人在拆迁中不能准确的定位自己,故意夸大拆迁的行政意义。有的不是与被拆迁人平等协商,而是把申请行政强拆或申请法院强拆放在前提,有的该测算补给被拆迁人的,而漏算、少算、甚至故意不算。这结真让人们百思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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