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所需材料有哪些 |
释义 |
一、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所需材料有哪些 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所需材料有: 1.房产抵押登记需要《房屋产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主债合同原件(如向银行贷款,即为《借款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 2.需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为单位)、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为个人)。 3.授权委托书(抵押人及抵押权人为个人的,如本人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房产抵押登记的受理机关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房产抵押登记的受理机关为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三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三、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需要的材料 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需要的材料有: 1.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2.房地产交易合同申请表; 3.双方提供原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2份; 4.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或司法裁定注销抵押的文件原件1份; 5.是单位的,提供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机关、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等)或授权登记的文件资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引用法条: [1]《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七条 [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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