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53万元借款担保过时效 债权人告担保人还款败诉 |
释义 | 因张先生不还债,丁女士将担保人徐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还款53万元、支付利息5.2万元及违约金等。南汇区法院近日以借款担保已过时效为由,一审驳回丁女士的诉请。 2006年7月21日,张先生向丁女士借款65万元,约定一个月内归还。徐先生作为担保人保证,如张先生不能如期归还,则由他代替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张先生未向丁女士还款,丁女士向徐先生催讨,徐先生还了12万元,余款至今未还。于是,丁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主债务履行届满日为2006年8月21日,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中,未对保证期间作明确约定,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现丁女士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故徐先生可免除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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