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用益物权 |
释义 |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一、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 (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 二、用益物权的特点 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用益物权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为解决物质资料的所有与需求之间的矛盾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是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必然结果。这种分离适应了商品经济要求扩大所有权、扩展财产使用价值的需求,对于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充分发挥物质资料的效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无不具有重要的作用。 推荐阅读: 用益物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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