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留所有权条款的法律性质 |
释义 | (一)保留所有权条款的含义 在分期付款销售中,销售商为了保证其债权的实现,往往订立对于销售的标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实行保留的特别约定。此就是所谓的保留所有权条款。 (二)保留所有权条款的性质 一般的分期付款销售合同,是出卖人先将标的物交付与买受人,然后买受人以分期给付的方法支付销售价金,出卖人为确保价金债权采取各种有利措施,且大多采取所有权保留的方法。 所有权保留,在消费过程中作为担保手段来说起着重要的作用。对所有权保留,以及相关联的所有权保留的意义的问题一直受到法学家们的关注,并作为消费信用交易里特有的法律问题被提出。 消费信用交易中的所有权保留的性质,一种观点是为了担保分期付款债权。但这一观点并未得到广泛认可。因为所有权保留于出卖人处,所以买受人在未付清全部价金前,不得将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如有违反,买受人或丧失期限利益或被解除合同,出卖人可以收回标的物。介买受人在未付清全部价金前,具有所有权的期待人地位。出卖人的再处分行为不得影响买受人的期待权,买受人可给付残余价金而取得标的物的完全所有权而成为实质上的所有权人。 所有权保留销售,从另一角度观察,虽具有租赁的形式,但实质上与租赁不同,因其各期给付的价金乃是销售总价金的分期贷款,而不是使用他人物品的租金,出卖人不负积极的使买受人使用、收益标的物的义务,也没有在使用一定期间后由使用者(买受人)返还标的物的预定。出卖人虽然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此不过为确保价金债权而已,实际上买受人已占有、使用、收益标的物,所以标的物的风险在物交付的同时应由买受人负担。总之,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的销售,纯属销售范畴,并非在销售之外并存在租赁关系,价金完全清偿前,买受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不得类推适用租赁或使用借贷的规定。 (三)所有权保留条款下买受人与出卖人间的关系 1、买受人与出卖人间的关系 在分期付款销售中,买受人与出卖人间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只要该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可依合同内容决定他们间的关系。 关于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问题。在当事人间所有权保留条款里,大都附带有禁止处分标的物的款项(例如禁止将标的物转售设质、赠与或转租等),在这种情形下,买受人不得处分标的物,如有违反,会丧失期限利益或被解除合同。 2、出卖人享有保留所有权的权利 在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关系中,作为出卖人享有保留所有权的权利意味着在买受人不按照合同规定如期交付分期价金的全部给付,或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在此情形下,买受人不能将标的物进行转移。同时,如出买人已将剩余分期价金全部提取时,依禁止权利滥用或依诚信原则,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标的物的返还请求。[page] 3、 买受人享有使用收益权 买受人占有标的物,而且也属于实质上的所有人,所以对于标的物可以自由使用收益,但在多数情形中,当事人以特约限制买受人使用收益的手段与方式的,如该特约并不违反公良俗,买受人的使用收益权应该受到该项特约的限制。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