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地承包期“延长30年”是不够的 |
释义 | 在农村土地关系中,可分“外部”和“内部”两方面考察。“外部”,即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征用或变相征用农村土地的问题。 近年来,这方面的矛盾仍非常尖锐。同时,在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和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方面的政策法规法律未有重大突破,或可操作性差。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国家出台了一些新政策,或调整了一些政策,如广东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农地征地补偿标准,矛盾有所缓和,但问题并未真正解决。在专家学者及部分实际工作者呼吁下,政府可能会考虑将“征地”区分或进一步明确区分为商业性用地和公益性用地,加以政策界定。但是,由于“政绩”要求(如产值与财税增长指标)和利益(如腐败官员的寻租)驱动,必然有的地方政府或其官员千方百计地扩大所谓公益性用地的区域范围(例如支持房地产商圈地、暗中支持高房价,还美其名曰“建设美丽城市”、“解决居民住房”),在征地问题上继续向“三农”索取。 农村土地关系中的“内部”问题,就是在农地利用中农民与农村集体的土地关系。 根据一年多来对长江以南若干省区农村的考察,新农村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任务非常艰巨。从“硬件”、“硬环境”看,无论是土地规划与利用,农地整理、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没有几十年是不行的。 上世纪90年代前期,重申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即农业家庭经营制度保持不变,,这是好的;但如何保持家庭经营制度不变,规定土地承包期在原有15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也就是到2030年,看来是不够的。 表面看来,允许家庭承包经营45年,近半个世纪,时间很长。实际上,45年不过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一个短暂的时期,现在只剩下20多年,不过“一代人”时间。我们说要给农民“长效定心丸”,实际上规定这个时间期限的“定心丸”并不是长效的,从整体上看并不能促使农民增加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从而影响农业现代化进程。虽然,已有权威领导人说过“三十年后也不要变”,但由于没有政策上尤其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仍留下了“变”的空间。 党国英曾发表文章说,广东这样的地方可以宣布承包期100年;他最近更进一步认为,“宅基地和耕地则可以让农户自己所有。”这一点,要通过决策并成为法律恐不容易。在赞成这些改革精神和倾向性意见的同时,不妨参照中国历史上(主要是明清时期)实行过的“永佃制”的经验教训,实行“永包制”,或换一个说法叫“永耕制”,或称之为“职田制”。[page] 20年前,曾热烈讨论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中应实行国有化还是私有化,或维持集体所有制。似乎是大多数人不赞成国有化,也不赞成私有化,主张在维持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搞活使用权”,政策法律的框架仍是“集体所有、家庭经营”。那么,如何保证农民经营农业的长期积极性?当时,曾“提出过永佃权”也就是永佃制。但是,在上世纪80年代讨论时,对永佃权“多数同志不赞成”。显然,当时不赞成者包括部分主张、支持农村改革的同志,这也同当时的特定环境有关系吧。即便在今天,只要一提到永佃权、永佃制,有点历史知识的人也会马上联想到这是产生于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将这个词用于今天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未必很合适,也未必能“通过”。 这些年来,许多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仍在不断研究:在维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框架下,如何保证农民的预期,农地使用权长期化,使他们能长期不断地投资于土地从而加快农业现代化?如果不用永佃制这个名,可以用什么名? 几年前,曾研究称之为“永包制”。现在看来,“永包制”的提法,也有不足之处。“包”,原指家庭联产承包或简称家庭承包,其种地收入初次分配包括个人、集体提留和交给国家农业税三个部分,即“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近年,国家调整了农业政策,取消农业税和集体提留,基本不存在“包”的内容了。在这种情况下,用什么简洁的名词表述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长期化?中国历史上统治者和文人学者分别创造了井田制、屯田制、占田制、课田制、均田制、永佃制等等;今天,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应该有什么稳定的、既考虑当前又顾及长远的“田制”(农村的农业土地制度)? 是否可以称之为“职田制”?如果不望文生义的话,借用这个名,是否可以将农地、农田长期交给职业农民经营使用的制度称之为“职田制”;抑或称为“永耕制”?“耕”,“耕者有其田”;“永耕”,指工业化过程及完成之后留在农村搞现代化农业的“最后的农民”,也即专业农户或职业农民,永远耕耘那一片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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