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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动产物权应采用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
释义
    新华网北京8月11日电(记者沈路涛、张宗堂、邹声文)根据目前征求到的群众意见,多数群众赞成物权法草案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也有人建议,不动产物权应采用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建议对草案做出相应修改。
    他们建议将草案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并合并为一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消灭的,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具有推定效力。
    草案规定,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人建议,删去其中的“行政法规”。他们认为,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办法只能由法律规定,虽然国务院在获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后,也可以通过行政法规对民事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不动产登记法已经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在不动产登记法中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避免因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颁布在不动产登记法之前,而使得两者发生冲突。而且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法可以确定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防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由于部门利益导致行政法规违反法律。
    是否所有人的不动产登记要求都应给予满足?有群众建议,草案应增加规定:登记机构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然后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在办理登记后,向申请人颁发有关权属证书。
    关于登记收费,有的认为,实践中不动产登记收费给群众带来了较为沉重的负担,建议草案明确具体的收费标准或者规定不动产登记收费的上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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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