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炒卖预售房转让协议效力引争议 |
释义 | 南京市民张霆锋订购了一套期房,还没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便转让他人,并与对方签订一份转让“协议”,从中获利数万元。不料,后来开发商 “一房二卖”,由此发生纠纷。张霆锋是否属于违法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他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一审和二审法院对此作出不同的认定。 起因:期房两转手,遭违约讨赔偿 近年来,全国各地房价节节攀升,卖房炒房也如火如荼。在江苏镇江,2003年的商品房平均售价还是每平方2300余元,至2009年就攀升到了5000余元。随着房价的水涨船高,一些市民纷纷投资炒房获利。南京市民张霆锋也加入了这个行列。 2009年初,张霆锋看准镇江市一个新开发的楼盘有升值潜力,几经考察后便预订了一套,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他购买的这套商品房屋售价53.74万余元。 去年7月10日,张霆锋和安徽人刘芳菲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将他的这套期房转让给刘芳菲。双方约定:房屋转让价为59万元;刘芳菲预付定金2万元; 张霆锋将房屋退给房地产公司,并保证在2009年8月10日前促成刘芳菲以53.74万余元的价格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当天,刘芳菲再付给张霆锋3.25万余元;如果张霆锋不能促成刘芳菲以53.74万余元的价格买下房屋,不但要退还2万元定金,还要支付2万元违约金。 签订“协议”的当天,刘芳菲如约付给张霆锋2万元定金。4天后,刘芳菲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正式的购房合同,房屋售价正是她与张霆锋约定的53.74万余元。7月17日,刘芳菲再付给张霆锋2万元。 但事情的发展却出人意料,房地产公司把已出售给刘芳菲的房子又卖给第三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009年9月,房地产公司与芳菲协商多次后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协议,房地产公司退还刘芳菲购房款,并补偿其经济损失6万元。 一审:倒卖商品房,协议违法无效 不久,刘芳菲把张霆锋告上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她认为,虽然张霆锋促成她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正式的购房合同,但因房地产公司把房屋转售给他人,导致双方签订“协议”实际无法履行,因此要求张霆锋双倍返还定金及退还房屋差价款,共计6万元。 张霆锋在庭审中辩称,他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促成刘芳菲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刘芳菲未能实际取得房屋与他无关。张霆锋提出反诉,要求刘芳菲按约支付尚欠的差价1.25万余元。[page] 去年12月,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霆锋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与刘芳菲签订“协议”转让商品房,属于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从中牟利,不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也逃避了国家的税收,故双方签订的“协议”因违法而无效。 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合同法》第7条、第52条第5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项和《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判决张霆锋返还刘芳菲定金2万元、房屋差价款2万元;驳回张霆锋要求刘芳菲支付1.25万余元的反诉请求。 二审:转让权利义务,协议合法有效 张霆锋不服,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他认为,《合同法》中没有“转让合同不得牟利”的禁止性规定。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他与刘芳菲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应当支持他的反诉要求,判决刘芳菲支付差价1.25万余元。 刘芳菲认为,本案主要是房屋买卖合同,合法转让房屋的前提条件是依法登记取得产权,而张霆锋并没有获得合法产权。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张霆锋承诺将涉案房屋退还房地产公司,并促成刘芳菲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而事实上张霆锋也做到了。由此可见,房地产公司已同意与张霆锋解除购房协议,张霆锋也将原合同中的相关权利一起转让给了刘芳菲,故刘芳菲才能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因此,刘芳菲与张霆锋签订的“协议”实际上属于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协议”合法有效,刘芳菲和张霆锋都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刘芳菲与房产地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确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至于此后刘芳菲与房产地公司经协商解除合同,与张霆锋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一审法律适用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规定认定“协议”无效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page] 今年3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改判刘芳菲付给张霆锋1.25万余元;驳回刘芳菲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为化名)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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