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诉状 原告王玉伟,男,1967年8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大港区兴盛里124-4-301,系出租车司机。 被告侯庆志,男,住天津市大港区××镇××村。 第三人董振明,男,住天津市津南区××镇××村。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9065元及车辆损失5000元。 2、判令第三人承担垫付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1年3月9日,原告驾驶“夏利”牌小车沿津港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世纪大道交口时,与世纪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驾驶的“金杯”牌客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因此,原告住院25天。 事故发生后,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大队认定,被告无驾驶执照驾驶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经查,被告驾驶的车辆系从第三人处购买,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准原告之诉讼请求。 此致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院 具状人:王玉伟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复印件) 2、肇事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3、各项损失明细及医药费、交通费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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