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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谣言止于法律”的胜利
释义
    “秦火火”近日又出现在各大网站和报刊的突出位置,但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不是以“大V”的形象出现,引来万千粉丝追捧,而是以被告人的身份出场,接受法律的庄严审判。
    4月11日,网络推手“秦火火”(原名秦某某)涉嫌诽谤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秦火火”的审判,是对“网络大谣”的一记棒喝,也是“谣言止于法律”的胜利。
    解剖“秦火火”走红的案例,对于治理网络谣言具有标本意义。“秦火火”在网上曾经很“火”。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东土秦火火”、“淮上秦火火”、“炎黄秦火火”等新浪微博账户,制造并传播的谣言多达3000余条,比如铁道部向“7·23”动车事故中的意大利遇难者协议赔偿300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接近2亿元)、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李双江之子并非其亲生、杨澜从股市骗了几十亿元……这些谣言给受害人造成巨大伤害,使原本处理起来棘手的公众事件更加复杂。谣言误导公众,乱中添乱,火上浇油,引发了社会不满情绪。
    如何治理网络谣言?以往有识之士常引用那句古话—“谣言止于智者”,就连罗援将军在受到“秦火火”谣言中伤之后,也摆出“清者自清,浊者自浊”的姿态,寄希望于人们明辨是非,而没有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实际上,在网络时代,靠“智者”止谣,显然是靠不住的。首先,网民并非全都是“智者”。现代人生活节奏加快,面对网上良莠不齐的海量信息,大多数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小部分,做碎片化阅读,对一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缺乏系统了解,更无暇去细心甄别、仔细推敲,也就无法练就一双识别真伪的“火眼金睛”。其次,某些群体的“思维定势”给网络谣言提供了生存的空间。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贪腐盛行、阶层固化、贫富差距拉大等现象,使处于底层社会的一部分人心态发生了变异,甚至形成了类似这样的“思维定势”:凡官民冲突,必是官员无理;凡医患纠纷,必是患者受欺;凡名人行善,必是明星作秀;凡“官二代”、“富二代”,必然骄奢淫逸、飞扬跋扈……在这种情况下,凡“大V”发话,只要符合他们的思维逻辑,无论真假,便跟风起哄。正是有了这样的“土壤”,“秦火火”们的谣言才有了市场,以病毒复制的速度迅速传播,“假话说上一千遍便成了真理”,混淆视听,形成舆论风暴。如此一来,谣言究竟止于何处? “秦火火”说,“谣言止于下一个谣言”。事实正是如此。
    由此看来,治理网络谣言,靠“谦谦君子之风”是不行的。一个公民在享受网络的自由权利时,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网络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治理网络谣言必须靠法律手段。具体来说,在网上散布谣言者应承担三种法律责任:一是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二是行政责任,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三是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人正是依据《刑法》,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对“秦火火”提起公诉。这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对于规范网络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秦火火”接受审判的事实告诉人们:在网上散布谣言、中伤他人而无需承担后果的时代已经过去了,“谣言止于法律”已经并且肯定成为事实。此事也警示人们: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一个网民都必须守好法律法规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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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3:5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