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金牛投资保障型(3年期)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一) 保险标的 第一条 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房屋及室内装潢; (二)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 2.衣物及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4.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制品、首饰。 第二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无线通讯工具、日用消耗品、交通工具、动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违章建筑、临时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六)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凡是被保险人自有、与他人共有或代他人保管的,并座落或存放于本交通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件。 投保人申请提前领取的,还应提交给付金领取申请书。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人按《金牛保险合同收益一览表》所列金额给付投保人给付金。逾期领取的,保险人仅按期满日金额给付。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退保时,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支付给付金: (一)本保险合同生效期间不足6个月的,每份给付金为每份保险投资金扣除200元手续费。 (二)本保险合同生效期间满6个月不足12个月的,每份给付金为每份保险投资金扣除100元手续费。 (三)本保险合同生效期间满12个月不足约定保险期间的,每份给付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给付金=保险投资金+保险投资金×(利率×(承保天数-365)/365×80%) 其中,“利率”是指人民银行公布的适用于起保日的城乡居民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保险单正本遗失时,投保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之前,给付金被冒领,保险人不负由此导致的投保人的任何损失。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将保险单项下领受给付金的权利进行质押的,应向保险人办理批注。否则,质押对保险人不发生效力。 已办理质押批注的保险单,投保人退保、领取给付金或挂失时,除提交本条款第三十条约定的单证外,还应提供质权人同意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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