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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保险代位追偿权法律制度应加强而非废止
释义 对张姝同志的《保险代位权制度之超越》一文梗概中的观点我不敢认同。该文主张超越保险代位权制度、甚至于废除保险代位权制度(似应称保险代位追偿权制度更贴切,以更好区别于合同法之代位权制度,二者法律意义并不等同),此观点虽标新立异但立论轻率, 未瞻后果和给出解决机制,这样的创造性理论值得商榷。此观点对保险的了解是肤浅的,尤其是未从现实上把握,研究保险重合或有人不准确称保险责任竞合,也仍有各个商事主体利益的区别和区分,不能一概而论,况且这种情形仅为保险发达地区之有限一小部分现象。从保险业看,保险人拥有保险代位追偿权有利于提高该行业的经济核算和经济效益,细化经营方式,细分经营手段,完善保险经营架构和模式,促进保险业经营稳定和竞争机制。保险代位追偿权法律制度于法治于经济于国家外汇资金于社会公共利益均有其客观存在价值,从对我国保险业现实的理性考察,保险代位追偿权法律制度则更应当加强而非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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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1:4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