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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父投保瞒病史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获法院支持
释义 1月31日,山东省日照市山东市肿瘤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了手术治疗。2006年3月16日刘某之父因病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在本案中,被告提交了对原告所作的理赔调查笔录证明其已履行了询问投保人关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义务,而原告明知被保险人患有癌症这一事实而未如实告知被告,且这一事实直接关系到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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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4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