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发保险单时被保险人已死亡索赔纠纷案 |
释义 | 案情简介 1996年8月15日,深圳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接业务员报案,称被保险人于8月8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因双方对保险合同的标的有分歧,公司于9月3日发出“撤保通知”,受益人之监护人不服,于1997年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付保险金四十万元。 案情调查 (1)被保险人吕萍于1989年黄雷结婚,1992年至1993年婚姻出现危机,1995年7月吕萍正式提出离婚,后撤诉。黄雷遂与其二人的好友黄海东约定,由黄海东将吕萍杀害,免除其所欠黄雷的8万余元债务。1996年8月8日,黄海东约吕萍在外吃饭,后在其车内用尖刀将吕萍刺死,抛尸野外。经法医鉴定,被保险人吕萍的死亡时间为8月8日晚8时许。 (2)吕萍于1996年5月在深圳人寿保险公司给自己买了10万元的寿险。5月底,深圳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福田支公司在街头咨询,吕萍为女儿买了10份少儿终身幸福险,并留下家庭地址、电话。当晚福田支公司业务主任根据吕萍留下的地址,上门收取了10份少儿险的保费。7月29日,吕萍填写了我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2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20万元。次日,吕萍交纳了300元的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标的较大,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吕萍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这300元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8月7日,吕萍依约到公司体检,业务员告诉吕萍,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吕萍即告诉业务员,如果加费承保的,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按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标准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元,吕萍便与业务员约定,8月9日晚6时30分在吕萍家收取保费(3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8月9日业务员到吕萍家,吕不在,从其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元。据吕母讲,这笔钱是吕萍下午出门时交给她的,并说明已约好平安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来取的。业务员拿到钱后,给吕母开具了编号为0088737的“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并收回了先期开出的300元的体检押金收据。由于8月10日、11日公司休息。8月12日,业务员将吕萍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审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得出结论“右肾积水,EM:+75%承保”,并发出了《新契约投保事项审核通知书》,指出吕萍因右肾积水,需作为次标准体承保,“加费400元”。业务员为吕萍垫交了这笔加费。8月14日,深圳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签发了吕萍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平安长寿险20万,附加人身意外险20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黄昊,投保人吕萍,保险责任自1996年8月12日中午12时起。8月15日,业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吕萍家,得知被保险人吕萍已经由有关部门证实死亡。[page] 案情焦点 (1)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 (2)投保人死亡时,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有没有合同关系? (3)300元是体检押金还是保险费? 案情分析 (1)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为1996年8月12日 投保人于1996年7月29日签署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投保书》后,向保险人实施投保要约行为,保险人在审核了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和投保书后,于1996年8月12日对投保人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即要求被保险人以次标准体加费承保。1996年8月12日业务员代表被保险人吕萍接受了保险人的反要约,即代被保险人交纳了加费的费用。从合同成立的角度来看,投保人与保险人间的保险合同成立于1996年8月12日。 (2)投保人死亡时,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没有保险关系。 投保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成立于1996年8月12日,被保险人于1996年8月9日早7时前已死亡,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标的已经不存了,《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于保险合同成立时已灭失,因此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没有保险合同关系。 (3)300元人民币是体检押金,不是保险费。 业务员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就已明确说明300元是体检押金,且在投保单的封面上注册“预交体检费”,之后,被保险人根据已交付的体检押金进行了体检,根据“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注明”今收到吕萍交来的保险费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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