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药品在工伤抢救中能否报销? |
释义 | 《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条例支付。 医疗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规定,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实际,适当放宽紧急抢救期间用药的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支付管理办法。 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当地未实施协议管理的,应当在医医疗机构用才能报销(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报销)。 制定这些标准的目的是要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遏制浪费,从而有效地保障大多数工伤职工的医疗和康复需求。 但并非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的治疗费用一定不能报销。在抢救的情况下,虽然不是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的,所用药品等范围也超出了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畴,只要是为抢救所需要的,就可以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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