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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对车企的规定
释义
    引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昨日已经公布,于2013年元旦起施行,本条例规定了对车辆企业隐瞒缺陷或者对缺陷车不予召回的予以处罚。
    车企隐瞒缺陷将面临最高货值10%以下罚金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如果日后出现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生产者将被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缺陷”外质量问题
    可要求退货
    按照该条例,汽车的“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国务院法制办、质检总局负责人表示,对“缺陷”以外的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由生产者、销售者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进一步配合信息公开
    针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对生产者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该管理条例更便于有关部门的行政监管和处罚。”虽然上述货值的规定较征求意见稿时降低(2%和50%),但比起以往最高3万元罚款的规定算是进步。
    另外,进步也表现在按照以往的规定,汽车制造商确认缺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主管部门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产品。但是从明年1月1日起,将变成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缺陷车不召回可罚百万 车企需重视两种情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生产者、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1.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
    2.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等。
    国务院法制办、质检总局负责人表示,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截至2011年底,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对保证汽车产品使用安全,促使生产者高度重视和不断提高汽车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从实践中看,管理规定在召回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为3万元罚款),威慑力明显不足,影响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
    为此,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保障汽车产品的使用安全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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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