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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险企偿付能力实行分类监管
释义
    《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行业预防、发现和处置风险的能力,降低风险的积聚和传递,提高保险市场甄别优劣公司的能力,进而提高全行业的经营效率
    7月10日,就在中国保监会2008年第1号主席令对外公布后,保监会新闻发言人、主席助理袁力就针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做了专题新闻发布会。
    《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1号令:废旧立新
    袁力介绍说,《规定》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3年发布实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同时废止。
    同为保监会“1号令”,时隔5年,刚刚发布的《规定》出现5个新特点:着重于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树立分类监管机制和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并表监管机制;用“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分别替代2003年“1号令”中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并首次引入资本充足率概念;取消2003年“1号令”中规定的11个产险公司监管指标和12个寿险公司监管指标,不再设置监管指标,而是对可能出现偿付危机的保险公司进行预警;不再规范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的具体计算规则,只是对最低资本、实际资本的定义和确定依据做了原则规定,具体评估方法由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进行规范;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公司规定了统一的监管措施,而不再将偿付能力不足公司按30%和70%两个临界点分为3类分别规定不同的监管措施。
    5年来,我国保险主体从少于30家发展到超过100家,全行业的资本金也从5年前的360亿元增加到现在的1300多亿元。
    袁力透露,一季度偿付能力分析报告显示,目前我国上百家保险公司中,偿付能力充足的公司占87%,其中大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较为充足,一些小公司、新公司由于业务发展较快,对资本金有较大的需要。
    在袁力眼里,《规定》是偿付能力监管的纲领性文件,是一部与国际先进的偿付能力监管理念和原则趋同的监管规章。《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行业预防、发现和处置风险的能力,降低风险的积聚和传递,提高保险市场甄别优劣公司的能力,进而提高全行业的经营效率。
    新规打通传导机制
    记者发现,《规定》第一次全面提出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职责要求,从而使偿付能力成为贯穿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一根红线,打通了偿付能力监管从保监会到保险公司的传导机制。[page]
    袁力介绍说,《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保监会机关、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的角色,构建了职责明确、统一协调,以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为内因,以保监会监管为外力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比如,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和机制,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要求保险公司从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资本管理4方面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等。
    再比如,偿付能力监管不是仅针对总公司的监管,而是保监会对包括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在内的整个保险公司的监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财务信息的真实、风险管理的有效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因此,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规定》也首次明确提出了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职责,从而建立了保监会系统内部上下贯通、协同一致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袁力认为,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是国际金融监管的主流方向,也是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前进方向。
    《规定》建立了动态偿付风险监测、防范体系。《规定》确立了由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组成的偿付能力报告体系,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对未来规定时间内不同情形下的偿付能力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价,从而使监管部门可以及时监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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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0:2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