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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部直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调剂补贴试行办法
释义
属通本交行业贴保用养保通保补直老补贴养用本调基交通部直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调剂补贴试行办法

(1997年10月6日交通部交人劳发[1997]596号文发布)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发挥系统统筹互助互济功能,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交通部直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实施办法(试行)》(交人劳发〔1994〕988号)及《交通部直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实施细则(试行)》(交人劳发〔1994〕116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部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调剂补贴费用(以下简称"调剂补贴金")实行分级管理,按月预拨,年底清算的办法(待条件成熟时改为按月实拨)。部负责一级企业单位之间基本养老金的综合平衡与调剂;一级企业单位负责所属单位之间基本养老金的综合平衡与调剂。
  申 请 条 件
  第四条 部属一级企业单位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差额缴拨的情况下发生收不抵支时,可向部人事劳动司提出调剂补贴金的申请。
  第五条 部属一级企业单位向部申请调剂补贴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严格按部规定的基数和比例足额提取缴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不得欠缴。
  (二)严格按部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及离退休费用支付标准,向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
  (三)当年应提取缴纳的单位基本养老费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加上历年应滚存结余代部保管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含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不足以发放本单位当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申 请 程 序
  第六条 一级企业单位向部申请调剂补贴金,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部人事劳动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将《上年12月份已执行国家、地方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表》(表一)及《上年12月份尚未执行国家、地方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表》(表二)报部。
  第七条 申请调剂补贴金的一级企业单位,必须在每月20日前向部人事劳动司报送《本月增加离退休人员情况表》(表三)、《本月减少离退休人员情况表》(表四)、《本月新增津、补贴及正常调整情况表》(表五)、《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月报表》(表六)和离退休费清理核查计算机数据。
  审核、拨付程序
  第八条 部人事劳动司负责将汇总编制的部属一级企业单位年度调剂补贴金预拨计划(预拨计划不包括调剂补贴当年新增离退休费用),提交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部管委会")审议。
  第九条 调剂补贴金预拨计划经部管委会审议通过后,部人事劳动司每月20日内将调剂补贴预拨款拨付到企业养老保险?机构。   ?
  第十条 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发放,在部管委会审议前,部人事劳动司可根据一级企业单位向部申请调剂补贴金情况,参照上年12月份养老保险基金实际支付水平进行预拨。
  第十一条 部人事劳动司年末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及当年新增离退休费用(新增、减少离退休人员,新增津、补贴及正常调整费用),负责调整其全年应拨调剂补贴金数额,其差额部分12月30日前一次性拨付到企业养老保险机构。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年度决算后,部人事劳动司负责将上年度调剂补贴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向部管委会报告,并根据部管委会审议意见在第二年度进行调整。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为加强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企业单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时,应按照以下顺序动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当年提取的单位养老保险费、当年利息收入、当年其它收入、当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历年滚存的代部保管统筹基金利息、历年滚存的代部保管统筹基金单位缴费部分、历年滚存的代部保管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接到部拨付的调剂补贴金后,应及时将收据寄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并将基金使用情况每半年书面报部人事劳动司。
  第十五条 接受调剂补贴金的企业单位,必须及时将调剂补贴金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不许挪作它用。对弄虚作假和挪用调剂补贴金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和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为加强调剂补贴金的管理与监督,部负责组织对部属一级企业单位调剂补贴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审计和检查。部属一级企业单位负责组织对下属单位调剂补贴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检查。
  附  则
  第十七条 部属一级企业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附件六

附件七:
交通部直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调剂补贴表式说明  
表一:《上年12月份已执行国家、地方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表》说明
  一、本表按清理核查数据的口径分地区进行填报;
  二、企业未执行的文件填报,已执行的文件不填报;
  三、按文件规定的计发标准计算。
  表二:《上年12月份尚未执行国家、地方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表》说明
  一、本表按清理核查数据的口径分地区进行填报;
  二、企业未执行的文件填报,已执行的文件不填报;
  三、按文件规定的计发标准计算。
  表三:《本月增加离退休人员情况表》说明
  一、填表人员范围:本月首次发放离退休金的人员。
  二、8栏,基本养老金月金额指当月应首次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数额(不含企业自行提高的部分)。
  表四:《本月减少离退休人员情况表》说明
  一、填表人员范围:本月因各种原因减少而停发离退休金的?人员。   ?
  二、10栏,基本养老金月金额指当月应停发的上月实际已发放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不含企业自行提高的部分)。
  表五:《本月新增津、补贴及正常调整情况表》说明 [page]
  地方当年出台的津、补贴及正常调整文件,凡符合部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企业应按表中所列内容填报。
  表六:《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月报表》说明
  一、1栏=2栏+9栏;
2栏=3栏+…+8栏(不含4栏);
9栏=10栏+…+15栏(不含11栏);
18栏=1栏+16栏+17栏
21栏=22栏+23栏;
24栏=18栏+…+21栏;
26栏=27栏+…+31栏;
32栏=33栏+…+35栏;
36栏=25栏+26栏-32栏;
42栏=36栏+…+41栏;
45栏=46栏+47栏;
45栏=24栏-42栏-43栏-44栏;
48栏=42栏+…+45栏;
  二、21栏不含地方未划转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三、27栏,增人增资应等于表三8栏合计。
  四、28栏、29栏,正常调整和地方调整津补贴是指当年文件规定发放的月标准数额,应分别等于表五总金额合计。首次发放的当月填报,以后不再填写;补发数填入30栏。
  五、33栏,减人减资应等于表四10栏合计。
  六、34栏应等于上月本报表的30栏。
  七、3栏、6栏、10栏、13栏、21栏按应收入数填写,其它各栏均按实际收支数填写。
  八、40栏,提取管理费按部批准的提取数填写(提取费用的当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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