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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托管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释义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保管是免费的
    

[订立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交付时成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保管人的义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支付保管证书,除非另有惯例,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物。双方可就保管地点或方法达成一致。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外,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需要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地点或者保管方法,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寄存人。寄存人不告知,致使寄存人遭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遭受损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除外。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让给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让给第三人,给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托管人返还和通知的义务]如果第三方对存款主张权利,托管人应履行将存款返还给托管人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扣押保管物的,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及时通知保管人,但依法保管或者执行保管物的除外,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免费的。托管人证明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寄存人寄存货币、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保管人应当收受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在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普通物品赔偿。
    

寄存人可以随时收取保管物。
    

如果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提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收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无特殊原因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收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件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替代物的,同种类、同质量、同数量的物品,可以按照约定返还。
    

有偿保管合同的,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寄存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提存的同时支付。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和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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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04:50